1996年6月17日 辽财税字[1997]27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56号)转发给你们,按辽地税财[1997]37 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精神,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 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已征收印花税的不予退税;未 贴花征税的亦不补征税款,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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