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31日 辽财税字[1997]118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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