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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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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1月22日 辽政办发[1990]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经

    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同)

    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界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

      (三) 组织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查和统计;

      (四) 指导、检查、监督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 指导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兼并、转让、 拍卖

    前做好资产评估;

      (六) 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审计;

      (七) 对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负责调解,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

      (一)职工共同劳动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二)政府及其他单位、个人合法无偿支援的资产, 属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三)政府及其他单位、个人的投资,属于投资人所有;

      (四)股金,属于入股人所有;

      (五)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转让收入, 属于集体企业事

    业单位所有。

      第六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报

    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 并使资

    产不断增值。

      第八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

    章程和有关协议进行分配,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处分权,属于资产所有人。但行使处分权利时,不

    准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民主管理。集体所有资产的处分方案, 应经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对侵犯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应提请

    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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