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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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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4月27日    财税字[1994]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

    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

    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

    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

    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

    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锻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

    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

    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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