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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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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6日 辽地税函[2003]3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辽政

    办法[2003]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二条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规定,在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可以遵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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