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6日 辽地税函[2003]3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辽政 办法[2003]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二条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规定,在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可以遵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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