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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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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22日 财税字[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

    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

    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地银行信

    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

    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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