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辽宁地税局关于调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宁地税局关于调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查看正文


     

         辽地税个[1999]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存贷款利率为适应宏观

    管理的需要将经常进行调整。为公平税负,决定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在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年利率、年股息

    率、年红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部分,在计征

    “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为便于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小数部分四舍

    五入为整数后,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时的扣除标准。

      三、当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发生变化时,“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计税扣除标准随之做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本文件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辽宁地税局关于调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