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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二OOO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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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8日 沈国税外[2000]201号



    各分局、县(市)局(不发市内五个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二OOO年度外商投

    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企业要搞好年终财产清算工作,做到帐帐、帐物、帐表相符。

        二、各企业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2001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审计报告。

        

    附:二OOO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剥离富余人员支付补偿费的列支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组、改制、内部人员调整等原因剥离富余人员,企业向被剥

    离人员一次性支付的补偿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上报市局审批,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以分期摊销。

        二、关于企业促销活动费的列支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促销活动费,仍按沈国税外字(1999)149号文件规定

    执行,但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方可列支成本费用。对实行销售

    全部包干的企业,包干费可以按不超过销售额5%的范围内掌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批,列支有关成本费用。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接受实物捐赠金额较大的,计入

    当年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负担过重,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报市局审批,可以按不超过五年期限平均计入应税所得额,属于接受货币捐

    赠的,一律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四、关于企业坏帐核销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坏帐核销的管理仍按沈国税外字(1999)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但除国家允许从事信贷的企业外,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

    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款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摊销。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摊总机构(总公司)管理费用及有关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分摊总机构(总公司)的管理费用,如果企业能提供有关的分摊管理

    费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且分摊标准(比例)合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列

    支有关成本费用。除管理费用以外,分摊的其它费用,如市场调查费、特许权使用费、

    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必须凭合法的凭据方可列入成本费用。

        六、关于应缴国家各项补贴的列支问题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应缴国家各项补贴,由原规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10%提取

    调整为按每人每月30元上缴财政部门,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缴的各项补贴可在管理

    费中列支。对企业只提取未按规定上缴,年终应调整应税所得额。如以后年度补缴,

    不准冲减当年利润。

        七、关于企业几项保险费的提取及列支问题

        根据财外字(1999)735号文件规定,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各项保险费,按中

    方职工工资总额不高于26.5%的标准提取(其中:养老保险23.5%,失业保

    险2%,工伤保险不高于1%),在管理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提

    取不高于1%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提取的上述各项保险费,必须

    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对只提取没有按规定上缴的,企业年终应调整应税所得额。

        八、关于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提取及列支问题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选择两种方法执行,第一种方法是按职工工资

    总额14%提取,按沈税外字(1995)366号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第二种方法,

    按规定项目如实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已经选择不能随意改变。

    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设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

    额2%提取工会经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九、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列支问题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执行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39.93%提取住房补助基金

    的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存储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按上年度中方月平

    均工资6%的存储率提取(企业负担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审批,可以适当

    提高提取比例,但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0%。2000年度企业按原规定标准多捉住

    房基金、应进行帐务调整。企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存储,对只提取未按规定

    存储的企业,年终应调整应税所得额。

        十、关于企业弥补亏损的税务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获得的利润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五年,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不许进

    行弥补亏损。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它企业及单位分摊的水、电等费用的列支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它企业及单位,共同承租房屋及场地,由出租方统一交纳的水、

    电等费用,然后再按各承租方实际用量分摊。外商投资企业从出租方分摊的水、电

    等费用应凭合法的收据,方可列支有关成本费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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