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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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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部分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征免税范围调整后的具体管理政策另行下文。

      对于生产销售尿素实行先征后返的返还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94)内财中企字第428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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