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4日 沈财税字[1997]1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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