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1日 沈地税函[2003]第139号 沈河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1]251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2003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其所取得各类收益的2%以内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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