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4日 辽地税流[2000]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问的通知》(国税发[20 00]6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对原已征收入 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0日 国税发[2000]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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