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 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8年6月15日 辽地税个[1998]152号 各中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 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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