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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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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2月24日 辽地税所[2000]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

    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办理抵免事宜:

      (一)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

    市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在沈阳、大连的省属企业的抵免分别经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审核后,

    报省地税局审批;在其它各市的省属企业的抵免由所在地的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

    税局审批。

        (三)省属企事业与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企业,由所

    在地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跨市生产经营的省属企业和市属及市属以下企

    业,由国产设备投资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后,经该企业总公司(集团、总部)汇总后报

    省地税局审批。

        二、因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以及在规定期限内

    末完成技术改造需延期的,应将购买的国产设备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等变

    动情况。及时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计划调整表》,并附国产设备投资计划调

    整说明和技改项目延期说明等有关资料,报送原税务审核机关。

        三、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在技术改造立项后两个月内,将有

    关技术改造资料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会同省经贸委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

    策。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如运输工具、器具、工具等,

    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用于其它生产经营、生活的,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1999年7月1日-12月31日购买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

    国产设备投资,可按1999年比1998年度平均6个月的新增企业所得税抵免。

        六、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经批准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在新纳税申报表中第79项“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栏中。

        七、企业填制本套表应一式四份,返给企业一份,省、市地税局各一份,主管税

    务机关一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填制本套表应一式六份,成员企业一份,

    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省、市地税局各一份,总机构(母公司)一份,总机构

    (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八、为方便计算国产设备投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

    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五年,企业每年度经审核批准的新的国产设备投资应重新填写一份

    《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九、企业自制的设备投资以及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购买国产

    设备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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