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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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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31日 辽地税个[1997]6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

    税义务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或广告发布者在向其

    支付所得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单位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向提供名义、形象、

    劳务的个人支付的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据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

    税报告表”按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的,应

    同时将合同(协议)副本一并报送。

      三、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能够如实提供个人在设计、制作过程中通过

    提供名义、形象、劳务取得的所得,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查实征收其个人所

    得税;否则可在广告主所支付广告费全额的6%以内实行附征,由广告制作单位、

    广告经营者代扣代缴。

      四、广告发布者在为客户发布广告过程中向经办人员支付所得的同时,应按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广告发布者能够如实提供

    经办人员名单及其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查实征收。否则可在向客户

    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全额的3%以内附征其个人所得税,由广告发布者代扣代缴。

      五、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向客户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广告专用发票,否则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为加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在四月份对广告市

    场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清理。对偷税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单位

    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惩处,对典型安全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检查清理情况

    请六月底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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