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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