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日 辽国税一[1998]125号 沈阳、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对1997年度所列产 品的增值税按省局辽国税一[1995]16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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