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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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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5月10日 辽国税明电[2001]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经省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现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

    长不超过三个月。同一纳税人应纳税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

    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税款的,省局将从严控制。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8号文件规定“特殊困难”指: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遇偷、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国家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

      1、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结止日4日前提出申请,填报《延期缴

    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省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并提出供特殊性困难证明材料,

    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由主管税务机

    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情况说明;

      2、经调查纳税人填报情况属实,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市局对

    县级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及调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审

    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同时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表》上报省局审批。对纳税

    人延期缴纳税款超过100万元的再次延期缴纳税的,由市局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

    查情况说明;

      3、各市应在每月9日前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附报资料和调查情

    况说明上报省局。省局对各市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进行审

    核,确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和金额,并加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

    款审批专用章”。

      三、各地要严格掌握企业特殊困难的界限,对纳税人情况要进行实地核实,掌握

    其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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