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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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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02年度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工作规程》要求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局;(二)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宣传、培训、辅导及其他准备工作;(三)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催报和受理工作;(四)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以下程序做好以下工作;1、完成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及其有关附送资料的审核工作。(1)对于按时申报且报送资料齐全、逻辑关系准确的企业,完成对其年度所得税的多退少补。(2)对于4月30日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3)对于虽按时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但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包括报送资料逻辑关系有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应调整其相关的申报数据,而应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时限报送或补报或重新按要求报送。(4)对于超过责令期限仍不报送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向其送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将核定的年度所得税税款征收入库。(5)上述规定时限最长限期不得超过5月31日。2、根据市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完成对汇算清缴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的审核评税工作。3.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五)6月15日前按《工作规程》和市局的要求和口径,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市局。二、加强对分支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1、对于在当地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核其报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发现有误的,应根据上述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重新报送。2、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完毕后,应在5月31日前为分支机构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督促企业于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分支机构的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3、本款所提及的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4、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按照《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二)对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1、对于在我市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核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的逻辑关系,并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初步判定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凡发现逻辑关系有误或申报数据明显不真实的,应根据上述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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