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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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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1]第114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1-6-1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一年六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继续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开行发[2001]68号)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我行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函字[2001]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三、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1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2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2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2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2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2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2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市分行3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3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3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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