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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印发税收政策文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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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财办发字[1995]6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三定”方案的职责分工,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合发文使用范围

      (一)工商税收政策性文件。

      (二)农业税收政策性文件。

      (三)属于税收政策的解释性文件。

      (四)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文件。

       二、草拟核签印发

      (一)起草核签

      1、厅、局有关处起草文件时应加强联系、互相协商。

      2、厅、局内有关处(室)会签。

      3、厅、局领导共同签发。

      (二)用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文头,厅局盖章。

      (三)财政厅编文号,原件由财政厅存档,原件复印件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存查。

      (四)文件由主办单位印制完毕后,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向各自系统发送。

      三、发送单位

      (一)向自治区政府的请示、报告,主报自治区政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抄送政府有关部门。

      (二)下发文按税政权限划分和税种征管分工确定主送,抄送单位。

      1、凡涉及中央税的政策性文件主送各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处(局),抄送地方税务局。

      2、凡涉及地方税的政策性文件,主送各地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国家税务局。

      3、凡涉及共享税种的政策性文件,主送各地财政处(局)和负责征管的税务局。

      4、凡涉及国税局和地税局都有征收任务的税种的政策文件,分别主送各地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5、凡涉及地方有一定税收政策决定权的地方税收政策性文件,主送各地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国家税务局。需由自治区政府决定的事项,由财政厅和地税局报政府决定。

      (三)凡下发的工商税收政策性文件,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四、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起草印发的编国家税务局文号的工商税收征管方面的文件,在主送各地国家税务局的同时抄送财政厅。  

      五、财政厅、地税局起草下发的农业税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在主送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的同时,抄送自治区国税局。

       六、向下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文件,近期内可根据该文件所涉及税种,由主管税务局起草,由财政厅编文号,会签后联合转发。发文字号为“内财国税字(公元年号)××号”或“内财地税字(公元年号)××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主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三家的“财税字”文件,应由三家联合转发。 以上通知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向下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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