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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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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8月5日  甘地税发[1998]040号



    各地、州、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地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

    有关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我省的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义务,对扣缴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的单位不扣和少扣税款,拒不

    与地税机关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据扣缴

    检查统计,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地税机关建立扣缴关系户分别为431户、

    785户,仅占应建立扣缴关系户的9%和3%,大大低于企业和个体户的水平,影

    响了全省扣缴制度的贯彻落实。为认真执行税法,切实做好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树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全省代

    扣代缴工作的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税法,严格履行扣缴义务,主动

    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联系配合,按税收规定办理扣缴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

    事宜。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学好税法,以身作则,带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税款的培训、辅导,提高办

    税人员政策水平,特别是对本地未建立扣缴关系和扣缴不实的单位,要集中进行重点

    培训。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帮助没有建立扣缴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尽快签订

    《扣缴责任书》,明确扣缴责任;并正确计算应扣税款,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对本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代扣代缴情况要进行监督检

    查,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出现的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及时的研究解决。

        四、凡不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如不扣和少扣税款,

    造成税款流失,一经查出,除按税法规定补交税款和罚款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

    要对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违纪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

    报及纳税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领导要亲自过问,安排部署,抓紧抓好。按照

    中共中央中办发[1995]8号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

    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条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收入情

    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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