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盟市国税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于2001年1月1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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