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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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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4月30日 甘地税征[1997]0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关规定及省局的部署,年初,全省地税系统开始对个体工

    商户进行税务登记并核发证件。办证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工作中对代理收费的有关政

    策宣传不够,工作不细,一些纳税户对办证费用的收取产生了误解,给税务登记办证

    工作造成较大困难,致使全省税务登记进度迟缓,严重影响了地税系统对个体工商户

    的税收征管及税收入库。为了保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

    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各级主管领导要

    把办证工作做为近期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专门力量,集中

    时间,务必在6月3日以前全面完成税务登记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在办证工作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争取得各方面的

    支持配合,一方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以减少工作阻力。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

    度。在省局规定的期限内,对当地纳税户的办证时间做出要求,对逾期办证及漏税的,

    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和税务代理问题。最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

    甘价费077号文件对办证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规定,各地要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凡

    咨询代理机构为纳税人代理办证的,首先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及服务工作,要本着纳

    税人自愿的原则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或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强行代理。凡通过代理收取

    的费用,由当地咨询代理机构开具服务发票,并照章纳税。

        四、各地应及时上解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税务登记证每套(含镜框)上解省

    局28元。上解省局的工本费必须在7月30日前结清。

        五、登记工全结束后,各地要对个体户移交办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

    10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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