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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