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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税收大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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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国及我区一九九四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已全面展开,各级国税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大检查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对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工作是实施新税制,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开展的,因此,各级国税局要健全大检查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今年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立了以王月仙副局长为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分局,主任:李元存,副主任;韩仓仓、段永胜,联系人:马向荣,联系电话:464730。

      二、保证重点,提高质量。各级国税局要切实执照今年大检查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步骤、范围、本地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大检查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时间安排上,要求各地于10月中旬全面转入重点检查,年底完整整改总结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不能低于总户数的80%。

      三、认真搞好总结验收工作。各级国税局要抓好“税收大检查情况统计表”的报送工作,要指定专人统计、汇总,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从11月起,到1995年1月止,在每月的15日前要将上月的统计表准时传真报区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偷、抗税案件,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因纳税人责任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报区局备案。检查结束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要在1995年1月15日前,将大检查总结及本地区五例金额较大的典型案例报区局。

      四、准确掌握政策标准。检查中要注意在实体法的应用上,以1994年1月1日为界限,凡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问题,一律按新的税法条例处理,1994年1月1日以前应用上,以1993年1月1日为界限,凡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问题,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1993年1月1日前发生的问题,以《征管条例》为依据定性处理。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对今年的税收大检查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1、一九九四年税收大检查考核评比办法。

       2、一九九四年税收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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