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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土局关于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年检工作中加强契税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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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21日 成地税函[2000]79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

    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土

    地证书年检工作及契税征收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对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契税暂行条例》颁布之日至各区(市)县正式开征

    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契税之日,此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应照章缴纳契

    税。没有缴纳契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补交契

    税,但不加收滞纳金。国土部门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应将这部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即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签订的时间、土地用途以及成交价格等,按附表内容填列,具体

    办税事宜由各征收机关办理。

      二、二级市场的土地转让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情况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照章缴纳契税,

    转让一次缴纳一次。土地使用权受让者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双方

    签订转让合同时间为准。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又说不

    出理由的,按市场价格(市场指导价)计征契税。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价格计征

    契税。契税税率为3%。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属于

    减免征范围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业主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免税事宜,待业主办理了

    减免税事宜后,凭减免税凭证办理证书年检手续。

      3.凡应补交契税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区(市)县也可自征。

    对正式开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后发生的土地权属转移应缴未缴契税的,除照章

    缴纳契税外,还应按签订合同之时到交纳契税之时的实际天数按应缴纳税款的

    0.2%计算滞纳金,在缴纳税款时一并征收。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应按“先税后证”的原则,凭地税部门

    的完税凭证办理证书年检手续。没有地税部门的完税凭证,不得为其办理证书年检手

    续。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契税征管工作增大了

    工作量和日常经费开支,地税部门应按下列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1.属正式开征前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土地管理部门按地税部门的要求

    提供核查相关资料的,地税部门可适当补助协税护税经费。

      2.正式开征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契税后发生的应税未税的权属转移由土地管理

    部门代征契税的,由于这部分税款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证年检工作中检查出来

    的,增大了年检工作量和经费开支,因此,土地使用证年检期间查补代征的契税凭土

    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单及税票存根,付给代征手续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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