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随电价、水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应按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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