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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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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7月7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各项费用的税前列支

    标准,比照《海南省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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