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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广东、浙江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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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29日  甘地税三[1998]03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广东、浙江子公司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广东浙江子公司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8]77号



    广东省、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广东省、浙江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将广东、浙江两省的移动通信资产注入中国电信(香港)

    有限公司并在广东和浙江设立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等于公司。

    现将企业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省移动通信总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二、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邮电通

    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不享受税法

    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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