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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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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24日  甘地税二[1998]05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国税发

    [1998]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我省地税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业务指

    导下,通过强化征管,建立办税服务大厅,加强税源基础性资料建设,规范纳税行为,

    使地方税管理已基本走上正轨。但由于没有统一规范,资料零乱,目标管理不明确,

    与规范化要求相差甚远。因此,省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对地方

    “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

        二、今年安排布置的地方“三税”普查是实行地方“十税一费”目标管理的一项

    重要内容,各地必须认真按照省局安排部署,认真进行普查。通过普查,进一步规范

    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征管资料。在普查过程中,省局印发的表格不够的,

    各地自行印制。

        三、这次普查后,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建立如下资料,并规范管理和存放:

        地区局、县局和税务所必须分税种建立企业户数、分税种税源普查资料和汇总资

    料。税务所还必须建立纳税申报等资料;地区局、县局、税务所必须要有分税种计划

    任务和汇总的计划任务,以及减免税报批程序,分税种加强征管的措施、办法等。

        四、对未进行普查的税种,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总局“十税一费”目标管理的

    要求和省局“三税”普查的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税源、户数等有关的基础

    性资料,使之规范化、科学化。

        五、这项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安排人力,分地区进行检查,并在

    全省范围内进行评比。对这项工作搞得好的地区评出一、二、三等奖,颁发锦旗,在

    全省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日  国税发[199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总局《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以全面加强地方税管理,促进地方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附: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加强税收管理的工作部署,为了推动地方税管理工作向法

    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前进,决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

    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

    席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地方十税一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实行目标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各地地方税务局组建以来,为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提高征管水平和效能,

    多数省级地税机关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对地方“十税一费”管理工作实行了目标考核

    (或称规范化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税管理工作,保证了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

    长。为了促使全国地方“十税一费”的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总局决定,总结推

    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对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

        实行目标管理,就是根据地方“十税一费”业务工作的特点,确定一定时期内地

    方税管理工作的目标,并对每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合理标准。实行目标管

    理,一是有利于规范统一全国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管理标准,明确工作方向;二

    是有利于促进各地重视管理工作,缩小地区间不平衡和管理水平上的差距;三是有利

    于促进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深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通过对地方“十税一费”

    确定目标、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定期考核等措施,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实行目标管理的目的:使地方“十税一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保证地方税收入任务的

    完成;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保证各项税收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加强地方税工作的

    计划性和预见性,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促进地方税立法和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提高地方税征管人员的素质,调动他们主动做好征管工作的积极性。

        二、实行目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实行目标管理的内容包括:收入管理、政策管理、税源管理、征收管理、资料档

    案管理、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干部培训和综合信息。具体要求是:

        (一)收入管理。组织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因此,组织

    完成地方“十税一费”收入任务,是实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收入管理包括:

        1.掌握地方“十税一费”的具体收入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地税局)应掌握所管税种的全年收入任务,并及时向总

    局报告本地区地方“十税一费”收入任务数;省级地税局应编制分地、市的“十税一

    费”收入考核计划。全省任务下达后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告总局。

        2.掌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各省级地税局根据年初下达的分税种收入任务数,

    应掌握按月或按季的收入进度,按季编制《地方十税一费收入进度表》;年终应及

    时掌握收入完成情况,并编制《全年地方十税一费收入情况表》,均应按时报送总局。

        3.建立收入分析制度。各省级地税局应建立地方“十税一费”的收入分析制度,

    包括定期分析和重点分析。定期分析按季进行。重点分析是指对收入影响大的问题

    的专题分析。通过分析及时掌握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从中发现问题并相应制定加强

    征管和增收的措施。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对全年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做出综合、详细的

    分析报告。季度和年度收入情况分析报告连同《地方十税一费收入情况表》,一并报

    总局。

        (二)政策管理。根据依法治税的原则,地方“十税一费”的管理和征收应正确

    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管理包括:

        1.根据地方“十税一费”的法规规定,各地在授权范围内,拟订本地区的补充

    规定,明确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具体组织贯彻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矛

    盾和问题;搜集、整理执法中需要进一步统一明确的政策和征管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上报总局;严格按照授权报送或审批减免税。

        2.省级地税局负责指导所属地市正确贯彻地方“十税一费”的法规;检查执行

    税收政策的情况。对违反税法规定越权办理减免税、收过头税、包税和摊派税款等行

    为要坚决纠正,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三)税源管理。税源管理,系指税收收入来源的管理。是对地方“十税一费”

    收入来源(即征税对象)的总量及其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管理,是目标管理的重要组

    成部分。税源管理包括:

        1.分税种的税源管理。各省级地税局应根据本地情况和各税特点,对地方“十

    税一费”进行一次全面的税源普查,并根据税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与调整。税源普查

    结果应汇总整理成表、册备用,并报送总局备案。

        2.重点税源的监控。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按经济类型、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

    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如条件具备,应将税源统计结果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以便总局适时规范统计数据,形成全国的税源管理与监控网络。

        (四)征收管理。这是指各省级地税局应建立和完善地方“十税一费”的各项征

    管制度和办法。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地方“十税一费”的分税种征管办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地方“十税

    一费”的代扣代缴办法;

        3.根据税收管理权限的授权制定减免税上报及审批的程序和办法;

        4.根据各税的特点,制定有利于地方“十税一费”管理的其他相关办法。

        (五)资料档案管理。资料档案管理是征收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

        1.对征收管理中必备的资料档案内容进行规范,如纳税登记表、纳税申报表、

    减免税审批表、各种会计报表及有关帐、表、卡、册等,要规定其填报的内容和要求。

    对已实行集中征收的,应根据地方各税的特点,在征管程序(软件)中设置地方各

    税征管所需的资料档案内容,并酌情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尚未实行集中征收的,也应

    对现行的资料档案进行规范、充实和完善。

        2.依照简化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报表,实行信息共用与共享,减少征纳双方填

    报的工作量。

        (六)调查研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是修订、完善地方“十税一费”政

    策,深化地方税制改革的前提和条件。调查研究既包括税制发展趋势及理论的探讨,

    也包括对一些具体政策业务及征管方面的问题。各地既要按时完成总局布置的调研任

    务和研究课题,也要根据本地或日常工作需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调查报告要数据

    准确、观点鲜明、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

        (七)专项检查。纳税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

    税情况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地方“十税一费”有其自身的特点,每年可对一个或几个

    税种有所侧重地专项检查。要把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及重点检查结合起来进行,检查

    结果应有专题报告。

        (八)干部培训。开展税收业务培训是尽快提高税务干部政策水平、征管能力和

    整个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地方“十税一费”税种多,政策复杂,征管难度大,更需

    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地方“十税一费”的基本政策、征管特点,相关的经

    济及财务会计知识,有关地方税的理论、发展现实与趋势、国际上的作法和经验等内

    容。

        1.总局对各省级地税局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各地应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并认

    真学习与研究。

        2.省级地税局应制定对卞属各级干部的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3.对代扣代缴单位和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要重点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九)综合信息。及时提供信息,客观地反映地方“十税一费”工作中遇到的新

    情况、新问题,以利于领导机关决策、地区之间交流和推动地方税工作的开展。因此,

    提供信息是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信息包括:

        1.根据总局每年度下发的工作要点,各省级地税局应按对口业务制定全年工作

    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工作计划、分税种收入计划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上报总局。

        2.各省级地税局应按业务对口将本地区目标考核评比办法(规范化管理方案、

    目标管理责任书)、地方税收入分析及通报、政策调研报告、所管税种的管理办法和

    检查办法、征管经验介绍、专业会议材料、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等,随时上

    报总局。

        三、实行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

        (一)地方“十税一费”的目标管理采取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即:总局

    实行目标管理的对象是各省级地税局的地方“十税一费”业务工作;各省级地税局负

    责贯彻实施实行目标管理的各项要求,并具体落实到所属市县。总局和各省级地税局

    负责地方“十税一费”业务的单位要加强联系,切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的职责。总局根据地方“十税一费”管理工作的要求,分阶

    段、按税种、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安排和实施,并对各省级地税局的工作进行指导、督

    促、检查、考核和评比;各省级地税局应根据总局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本地区地方“十税一费”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对所属市县的督促、

    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四、实行目标答理的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

        (一)实行目标管理的要求

        实行地方“十税一费”的目标管理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

    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地方税工作其千头万绪,需要干的事很多,根据人财

    物的承受能力来开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实事、重实效,切忌搞花架子。各地

    要在此基础上,确定目标管理的步骤和办法,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

        2.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地方“十税一费”涉及税种多,实行目标管理又是一

    项系统工程,需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既有近期目标,又有长远考虑;既要整体推进,

    又要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要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3.合理合法,统一规范。实行目标管理主要目的是使地方“十税一费”的工作

    规范、科学和有序。各地在制定目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办法时,要严格遵循税收法规的

    有关规定,不得违法擅定政策。同时要注意形式统一、内容规范,并与相关的办法或

    规定相衔接。对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4.公正公开,简化实效。实行目标管理是将地方“十税一费”的工作要求量化,

    并通过督促、检查、考核和评比,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把工作搞

    好。因此,目标管理的各项指标要公正公开,具有透明度;并应尽可能切实可行,便

    于操作、检查和考评。

        (二)实行目标管理的步骤

        1.凡已实行目标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地区,要依照总的要求,对原有办法进

    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与合理。

        2.尚未实行目标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地区,应依照总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可先在几个地区选定几个税种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3.总局将选择若干地区作为推行目标管理工作的联系点。在调查研究、听取意

    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从1999年起对全国地方“十税一费”

    的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促进各地管理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科学化的轨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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