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批复

  • 查看正文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向个人收购的活畜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5〕432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直接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商贩(二道贩)收购的农产品,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企业应要求商贩出具由国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据以抵扣税款。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其利用收购发票骗抵增值税。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批复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