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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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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8月24日 甘国税所发[1994]00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48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入库级次于后,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中明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凡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所得税一律

    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凡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94)财税字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并考虑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现将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

    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

    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

    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

    税。

        (二)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

    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作战部队每个单

    位只保留一个),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除上述第一、第二项外的其他企业,一律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军队企业可比照执

    行。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未进行改

    革和调整之前,军队企业仍应按照各税的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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