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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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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带领农民群众致富的“领头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实现富民兴桂新跨战略目标的中坚力量。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包括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是指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书等,人数为大村5名、一般村4名、小村3名;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是指不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治保主任等,每村人数为3名。



    村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交叉任职。



    二、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党



    自治区按村干部定员数,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桂发[1985]2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桂发[1990]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村公所增加一名半脱产干部的通知》(桂政发[1991]29号)文件规定给予村干部补贴(即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2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10元)的基础上,再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分别增加补贴60元、30元。这次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所需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解决,自治区将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地市实施村干部财政补贴提标专项转移支付。在2001年至2002年过渡期转移支付中享受补助的县(市),其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所需的资金,从自治区下达的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中统筹安排;未享受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自治区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从2003年1月1日起,自治区对全区各地市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所需的资金,统一实施专项支付(不再在过渡期转移支付中安排),并打入对各地市的补贴基数,各地市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要统筹足额安排。



    各地要重视提高村干部补贴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利用本级财力再适当提高村干部的补贴标准,也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来增加村干部报酬。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其村级提成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执行时间



    村干部增加财政补贴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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