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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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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不仅是金税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的有力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110号)规定: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加装,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抽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对此,各级国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统一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并成立由主管局长为组长,各有关业务、技术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确保加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名单务于2月底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二、深入调查,广泛宣传。

      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安装工作涉及到的所有环节和对象的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必须在现已掌握的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加油站、加油机、加油枪的数量和类型等。鉴于安装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地必须加大对税控装置使用单位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了解其重要意义及加装要求。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程法光副局长在1999年11月4日召开的全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国税部门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强制推行;二是实施税控初始化;三是在省、市范围内组织税控装置的统一定货,监管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自治区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加油站加油机的类型和特性及税务管理的需要,选择好合适的机型的规定以及各地国税局应尽快组织落实有关确定机型和定货事宜。定货事宜应在明年 2月底前完成”的要求,根据我区加油站加油机的现状,经过详细、认真地了解、分析和论证,已选定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九个厂家之一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SK系列加油机税控装置,其功能适应我区机械和电脑两类加油机,税控功能和防作弊功能强,符合我区税务管理现状的需要,且售后服务有保障。

      为了便于加强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确定其他厂家的产品,有关确定生产厂家(代理商)、产品机型及定货等事宜均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负责;

      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责;

      对加装后的税控装置及加油机的计量强制检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安装工作最终审查验收及总结工作由国税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四、精心组织,限时完成。

      由于我区加油站设置、分布、规模等情况复杂,且税控装置加装时间紧,因此,各地务必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方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此项工作(《实施方案)另行下文)。

      (一)本次安装税控装置的范围为:经清理整顿合格已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尚未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属取缔范围的;未进行清理整顿仍从事经营的各类加油站。

      (二)鉴于有关部门审查加油站必备条件之一就是“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为了配合自治区清理整顿及颁发《合格证书》工作,为了保证按时限要求完成安装任务,各级国税部门根据国税征函[1999]28号《通知》(附后)的规定作出符合条件的确认(确认书的式样另行印发)。

    (三)各级国税部门对辖区内属本次税‘控装置加装范围的加油站,要采取“登记——收取货款——安装——验收”的步骤进行。登记和收费工作要于3月1日开始4月底前结束;安装工作将于4月初开始至8月底结束;税控初始化及验收工作于9月中旬结束。有关税控装置价格、·结算方式另行下文明确。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税控机具有在使用前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使用。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及接口的统一标准》(国税函[1999]814号)的要求和步骤操作(总局开发的《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将通过广域网统一发放到各地国税局)。未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加装的税控装置,各级国税机关不得给予初始化。

      (五)加油站购买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费用按规定经主管税务部门的核准,可在其所得税前扣除,是一般纳税人购买使用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六)按本通知规定加装的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到2000年 12月底以前为试运行和过渡期,税款交纳和发票使用仍维持现状。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部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并使用新的统一发票。

      五、为了了解各地的安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安装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国税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随时将本地区的情况分别反馈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12号,《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国税征函[1999]28号《通知》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质技监量函[1999]814号《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9号《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在全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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