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牙(牙买加)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1996]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7]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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