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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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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6月22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最近,各市、县税务局在执行新税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政策问题。经全省所得

    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问题

        在我省内举办的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案规定由总公司、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

    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对账册不健全的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带征的方法征收。其起征点和带征率

    如下:

        (一)起征点

        从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2000元,郊区乡镇为月销

    售额10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1000元,乡镇为月销售额600元。

        从事其他行业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营业额(收入额)8OO元,郊区

    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6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营业额(收入额)600

    元,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400元。凡未达起征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带征率

        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带征率为1.5%;从事装修、装磺、饮食、娱

    乐业的为2.5%;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行业的2%。

        三、关于集体、私营盐场恢复征税问题

        对乡镇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盐场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盐场,从一

    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分别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新办的企业,可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照

    顾。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执行问题

        我厅下发的《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的企

    业所得税计税标准不一致时,暂按照“哪一个优惠执行哪一个”的原则执行。

        五、关于减免、豁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

    税收优惠办法》及省财税厅明文规定可由各市、县税务局审批的所得税减免、豁免权

    限外,其他的减免、豁免企业所得税一律上报省财税厅(局)审批。省厅琼财税[89]

    所字第64号文同时废止。

        六、关于个人转让债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免税问题

        个人转让债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在今明两年内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免征税问题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核准,

    可给予免征个人所得  税照顾。

    八、关于个人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个人因受严

    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其取得的应税所得,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

    关逐级审核,上报省财税厅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替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内房主免收其

    租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替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内房主免收其租金,此

    实际上是租房者将若干年内应付给房主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房主取得的房

    租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房主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出资额÷单位或个人与房主

    签订的合同规定免收租金的月份数-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和教育附加费-按规定允许扣除

    的房屋修缮费用-法定扣除费用×税率

        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89号文(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25号文转发)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关于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和项目,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凡是承包、承租人对其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不拥有

    所有权,而仅是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数额的奖金。此种所得属于

    工薪所得应税项目,按该奖金所属月份平均,并入本人在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二)凡是承包、承租人对其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拥有所

    有权,而按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上交一定数额的收入。上交后如仍有余额,则为承

    包、承租人的个人所得,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承包、承租人的账册不健全的,按省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规定带

    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关于对集体承包、承租经营但无账可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集体(即若干人)对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进行承包、承租经营,

    只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其余所得归承包人所有,且无账可查的,其承包收入可按承包

    人数平均按省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第一款规定的起征点和带征率,带征

    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流动性演员取得的演出收人征税问题

        流动性演员在海南省内取得的演出收入,实行按日(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方法。即演员每日(次)取得收入,在130元以上的(含130元),可扣除20%费用,

    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日(次)取得的收入,在130元以下的,每日(次)取得

    的演出收入扣除30元,剩余部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演员一次取得的演出

    收入超过20000元的,除了按上述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演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由支付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款时代扣代缴。演员应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对于按日

    (次)已经预收的税款,可按规定进行多退少补。

        十三、上述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超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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