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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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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2月12日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4号



    各市、县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

    题的批复》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

    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

    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

    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

    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

    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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