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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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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34号)称:“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税费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

      二、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  

       三、属于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

      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应予废止。”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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