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6日 宁财(税)发[2001]526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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