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7日 市国税发[1998]377号 市国税涉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248号《关于退还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 增值税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对所涉及的有关企业的应缴税款作相应税务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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