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一[1999]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 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级转制总公司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转制公司财务问题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财企一[1998]61号)将发生的有关经费支出,首先从 经营业务收入、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及股权净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财政 局审批后,再按规定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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