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8年1月13日 川地税发〔1999〕005号



      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是省政府启动我省生猪市场、减轻生猪生产者和经营

    者的负担,规范生猪税费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去年

    省局以川地税发(1998)073号文转发了省政府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新的生猪税收政策已基本到位,但仍有部分地区由于

    种种原因贯彻落实不及时,该调减的末调减,该缓征的仍继续在征收。为此.省局要

    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川府发(1998)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定额必须分别控制在12-15元/头和1-5元/头的幅度内,

    缓征城建税和交通费附加。同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平摊或承包征税的作法。其具体贯

    彻情况各地在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6)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