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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