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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