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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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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6月18日 陕地税函[1998]073号



    榆林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中外合资企业开采石油资源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榆地地税

    发[1998]8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

    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

    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暂不征收

    资源税而按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的仅限于中外合作采油(气)田的企业,中外合资企

    业及其它从事油(气)田开采的企业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缴纳资源税,否则,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批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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