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4日 云地税发[1997]202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内其它国有 煤矿可比照执行。有关征管手续按适用0%税率项目的征管手续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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