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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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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我市部分企业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发票中包括地税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代开的运费发票,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顶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地税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代开的运费发票不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发票的范围之内,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掌握,请区局批示。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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