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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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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工作,现就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不适用纳税清算程序。
         二、原注册地址所在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转出局”)应根据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地点的申报资料办理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对于有欠税情形的,转出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4〕575号)的要求向迁达地主管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接收局”)提供有关欠税资料,由接收局负责欠税的清理追缴工作;从税务机关领购且未使用的发票,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待系统开发完成后,由转出局在发票系统内做调拨退库处理。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使用发票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市局另行通知。
         三、转出局应自受理纳税人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524号)的要求,在纳税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为纳税人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管理建议填写《纳税人情况通报书》传送接收局。
         四、接收局应在规定期限内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结合转出局的管理建议,在接收管户后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五、对于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各局间应先行进行协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局提出管辖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争议各方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还应提交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市局受理申请后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裁决。
         六、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纳税人情况通报书
        
        
        
         二ОО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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