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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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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陕财预[1997]19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及驻

    各地(市)征收处、支金库:

        现将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预字[1997]324)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联合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1、由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

    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下同)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

    工股等,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省级和地(市)、县(

    区)所占的股份由省级和地(市)、县(区)共享,分别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和地(

    市)、县(区)预算收入,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其驻各地(市)的省级收

    入征收处负责征收;未成立省级收入征收处的地(市)暂由当地地税局代理征收。

    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省级)”和“地方股

    份制企业所得税(地市、县区级)”“款”级科目,缴入省级和地(市)、县(

    区)国库。

        省级预算收入和地(市)、县(区)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省级预算

    收入按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市)、县(区)所

    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市)县(区)预算收入按地(市)、

    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市)、县(区)所属

    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部分不计入省级或地(

    市)、县(区)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2、由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全部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省级)”“款”级科目,缴入省国库。

        二、关于对联合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规定

        1、由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

    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省与地(市)、县(区)的投资比

    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省与地(市)、县(区)共享,分别作

    为省级预算收入和地(市)、县(区)预算收入,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其

    驻各地市的省级收入征收处负责征收,未成立省级收入征收处的地市暂由当地地

    税局代理征收。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省级)”

    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地市、县区级)”“款”级科目,缴人省级和地(市

    )、县(区)国库。

        按省级与地县投资比例共享的具体计算方法为:省级预算收入按省级所属企

    事业单位投资占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

    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市)、县(区)预算收入按地(市)、县(区)所属企

    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投资部分不计入省级或地(市)、县(

    区)分享税收和计算比例。

        2、由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以及由其他企业组成

    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省级)”“款”级科目,缴入省级国库。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缴纳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财预字[1997]324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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